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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港地区产业园区平台公司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3-12 1090
导读

各镇政府,各园区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沪府办〔2017〕69号)及《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平台公司认定管理实施意见》(沪浦发改产〔2018〕465号)文件要求,规范临港地区产业园区开发平台公司认定标准和管理流程,促进临港地区产业园区转

各镇政府,各园区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沪府办201769)及《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平台公司认定管理实施意见》(沪浦发改产2018465)文件要求,规范临港地区产业园区开发平台公司认定标准和管理流程,促进临港地区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结合临港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临港地区产业园区平台公司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临港地区产业园区平台公司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108



临港地区产业园区平台公司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沪府办〔201769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临港地区产业园区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平台公司)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密度,结合临港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平台公司概念


本意见所指园区平台公司,为承担市级、区级各类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园区开发公司。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临港地区范围内对工业和研发用地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司进行产业园区平台公司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政策应用


每个产业园区原则上认定1个平台公司,负责园区的整体开发运营。同时根据产业发展和功能需要,可再认定平台公司,负责园区内特定区域的开发运营。经认定的园区平台公司,可按照临港地区新增产业用地项目准入、土地管理等相关规定,申报享受沪府办〔20176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开发主体平台公司和特定区域平台公司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园区平台公司应当具备成片园区开发经验,符合园区转型升级相关能力要求,其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必须均在临港地区。


(二)负责园区内特定区域开发运营的园区平台公司,应具有显著的国内外园区开发运营实绩和相应实力,拥有成熟的园区开发运营团队和开发经验,并承诺长期运营管理(20年以上)。属于合作开发模式的,主要投资方应当是具有专业园区品牌化运作经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


(三)经临港管委会决策同意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园区平台公司提交申请。园区平台公司要求申请认定的,应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成片园区开发的主要业绩、近期拟开发的区域和开发运营方案、项目储备情况等。负责园区内特定区域开发运营的,还需提供长期运营管理承诺、与所在园区开发主体的合作协议、相应的资质证书、所在园区的开发主体出具的推荐函和非国有股权收回承诺等。


(二)联合会审。园区平台公司的申报方案由临港管委会经济贸易办牵头,会同综合计划办、规划土地办联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三)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对提交的评审意见,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予以审议。


(四)名单公布。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由管委会发文确认园区平台公司资质,同时明确对应开发区域范围,并报备市相关部门。


第七条 运行管理


(一)项目准入


园区平台公司所引入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的战略性和先进性要求;符合产业能级准入要求。


所引进项目应由临港地区工业用地管理协调工作组按照临港地区产业项目准入评审程序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园区平台公司及其引入项目均需遵照上海市临港地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物业转让


园区平台公司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的物业总量以土地出让时合同约定数为准,园区开发公司和园区平台公司不重复享受平台政策。园区平台公司建设的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物业,持有比例不得少于物业总量的50%;可转让部分,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物业总量的30%


对可转让部分,鼓励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在承租企业或机构的税收、就业、研发投入等指标达到预设条件后,方可启动物业转让程序。受让方提交转让申请至平台公司,经平台公司背书后提交至所在园区的开发主体进行初审,再提交至临港地区工业用地管理协调工作组进行审议。


(三)退出机制


园区平台内已售物业项目按照规定退出时,可经园区平台公司报管委会同意后,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或由园区平台公司按照约定进行托底回购。上述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八条 平台监管


申报园区平台公司所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申报资格;已经认定的,予以撤销。


园区平台公司原则上不得变更名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服务园区。对经认定的园区平台公司,实施目录式动态管理及相应考核。


园区平台公司引入产业和科研项目不符合发展导向,产业用房租售对象、租售方式、临时使用不符合产业和科研等规定要求的,不再享受可转让50%物业的支持政策。


临港地区工业用地管理协调工作组应按照临港地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信息共享和绩效监管,将各类用地的建设、功能、运营、环境等指标以及土地使用条件、利用绩效等履约情况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平台,与园区开发主体共同实施,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二)本意见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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