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类========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
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
支持范围:
l 支持:重点产业方向技术产品以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项目。
l 重点支持:四大产业中填补国内空白、加强国产化能力、带动一批产业链上下游国产企业发展、代表国家体现国际竞争力的技术研发项目。
l 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
申报条件:
l 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l 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l 较强的研究团队、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投入必要的资金;
l 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l 正在研发或即将启动的研发项目;
l 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研发场所需在临港新片区内。
支持方式和标准:
l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
l 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新增总投资的50%。
Ø 一般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Ø 重点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
Ø 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
Ø 四大产业填补国内空白、加强国产化能力、带动一批产业链上下游国产企业发展、代表国家体现国际竞争力的项目,可加大扶持力度。
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智能化建设示范应用
支持范围:
l 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积极运用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5G等相关技术进行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示范应用。
申报条件:
l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l 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
l 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l 在建或待建项目;
l 临港新片区内实施;
l 已初步落实立项、规划、环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资金等实施条件。
l 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支持方式和标准:
l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
l 支持额度: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30%,不超过5000万元。
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范围:
l 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技术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申报条件:
l 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
l 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
l 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l 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l 在建项目;
l 临港新片区内实施;
l 已初步落实立项、规划、环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资金等实施条件。
l 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支持方式和标准:
l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
l 支持额度:
Ø 一般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不超过1000万元。
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首台套
支持范围:
l 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或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
l 首台(套、批)装备:经过创新后相关装备的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首套或首批次的高端装备,包括高端单机装备、高端成套装备和高端核心部件。
Ø 首台、首套装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或前三套高端装备产品;
Ø 首批次装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高端装备产品。
申报条件:
l 临港装备研制企业牵头与最终用户单位签订销售合同;
l 合同不超过3个,且合同之间的时间跨度不超过半年。
l 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该装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l 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认定检测;
l 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为国际或国内首台的信函;
l 不少于15%的合同首付款。
支持方式和标准:
l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
l 支持额度:
Ø 国际首台:合同金额的20%-30%,不超过3000万元;
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小巨人
支持范围:
l 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型企业;
l 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
l 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l 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
l 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
申报条件:
l 经认定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Ø 研发人数;
Ø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比;
Ø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Ø 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
Ø 小巨人培育:规范健全的经营管理团队、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Ø 小巨人:有研发机构、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有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支持方式和标准:
l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l 支持额度:根据不同的项目评审结果(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补助额度不超过实施周期内项目总投入50%;
Ø 科技“小巨人”:不超过300万元;
Ø 科技“小巨人”培育:不超过200万元。
Ø 国内首台:合同金额的10%-20%,不超过2000万元。
Ø 重点项目:总投入达到1亿元以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不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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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
支持范围:
l 符合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
l 对临港新片区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
l 推动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集聚和发展。
申报条件:
l 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
l 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
l 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l 临港新片区内实施;
l 已初步落实立项、规划、环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资金等实施条件;
l 项目单位应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支持方式和标准:
l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等;
l 支持额度:项目新增总投资的10%-30%、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l 新片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中符合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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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引导资金专项
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业引导资金专项
支持范围:
l 研发设计、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等综合性及专业性的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服务功能。
l 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的规划编制。
申报条件:
l 在建项目;
l 已初步落实立项、规划、环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资金等实施条件;
l 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不能为负。
支持方式和标准:
l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等;
l 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一般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20%)。
Ø 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生产性、科技创新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Ø 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Ø 一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补贴类===============
促进产业发展
促进产业发展支持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次性认定支持奖励25万元。
促进产业发展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
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Ø 主导制定并发布:30万元
国家标准:
Ø 主导制定并发布:50万元
Ø 参与制定并发布:15万元
国际标准:
Ø 主导制定并发布:100万元
Ø 参与制定并发布:30万元
促进产业发展支持采购区内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及服务
l 鼓励临港新片区企业采购新片区内无股权关联企业研发、制造的产品和生产性服务。
l 按实际采购发票额10%予以补贴,年度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促进产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建设
l 符合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方向行业协会落地:每年不超100万元的运营经费,连续支持三年。
l 重大学术活动和高峰论坛:核定总投入50%,不超300万元(事前备案)。
促进产业发展支持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及创新创业活动
l 众创空间、孵化器:实际投资50%,年度不超500万元,总额不超2000万元。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场地租赁等。
l 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核定总投入50%,不超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不超500万元(事前备案)。
l 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前10名:
Ø 在新片区注册且运营满一年
Ø 经评估最高100万元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金1:1的奖励,
Ø 同时在初期创业的前两年给予单个项目前期创业投入的40%,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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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支持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
根据国家、上海市等产业和科技创新要求,征集产品需求、遴选优质项目,面向全球招标悬赏任务承接团队:给予项目技术研发费用最高50%的资助。
集成电路支持EDA软件购买和研发
l 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l 在新片区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每年给予EDA研发费用最高50%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集成电路支持IP购买
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实际支付费用的50%,对采用工艺制程45nm以上的、年度资助最高300万元,对采用工艺制程45nm以下的、年度资助最高800万元。
集成电路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l 设计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l 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的奖励。
l 装备及材料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l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超过1000万的按实际发生额10%补贴,最高累计1000万元。
l 采购新片区内的非关联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且年采购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最高可按实际采购发票额20%予以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集成电路支持测试验证
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集成电路支持企业流片
l 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按MPW直接费用,给予每家企业(模拟类最高100%、数字类最高60%)年度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l 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 Mask)工程产品流片:按照流片费用,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对工艺制程在45nm以上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对工艺制程在45nm以下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集成电路支持推广应用
l 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按当年销售金额最高10%给予奖励,单款芯片产品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l 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销售金额的最高3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集成电路支持生产性用电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材料等生产型企业上一年度用电成本:业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5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年限最多3年。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支持关键技术源头创新
I 支持企业围绕人工智能芯片、核心算法、操作系统及基础软件、智能传感器等基础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开展攻关,对引领产业发展或取得颠覆性突破的项目: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
I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原则上可根据项目开展情况连续支持三年。
人工智能支持建设开源深度学习平台
支持企业开发自主可控的人工智能开源框架,建设以深度学习框架为核心的开源开放平台:经认定的给予研发费用50%的资金支持,最高3000万元,给予平台年度运营费用10%的资金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人工智能支持建设开源深度学习平台
支持企业开发自主可控的人工智能开源框架,建设以深度学习框架为核心的开源开放平台:经认定的给予研发费用50%的资金支持,最高3000万元,给予平台年度运营费用10%的资金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人工智能支持建设用于人工智能的公开数据集
l 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集、标准测试数据集等资源库:经认定给予数据集建设费用20%的资金支持,最高300万元,给予数据集年度运营费用10%的资金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l 行业专业数据集:经认定给予数据集建设费用30%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给予数据集年度运营费用10%资金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人工智能支持基础设施优化完善和率先应用
加快推进完备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云计算、物联网、车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网络智能化改造和新型工业互联网络规模化部署,率先实现移动通信网络和固定宽带网络“双千兆”全覆盖,为人工智能深度广泛应用提供信息高速公路。人工智能类型企业应用上述信息设施设备进行研发和生产时,对支付给信息运营服务商的费用:每年30万元以下的,给予10%的补贴,超过30万元的部分,给予50%的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
人工智能支持技术落地应用
l 支持重大项目集聚。人工智能产业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智能机器人、智能物流、智能零售、智能金融、智能教育、智能政务、智能安防、智能法律服务等新产业,经认定的项目,给予项目人工智能改造部分投资额10%-30%,最高5000万元;
l 支持丰富场景实现示范应用。支持在临港新片区打造和丰富世界级的场景应用,对列入国家、上海市认定的人工智能试点应用场景的重大专项项目,额外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l “双向”奖励制度加速场景丰富及实际应用,经认定的项目,给予在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及服务部分投资采购额3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给予实际研发投入5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
l 经评审对临港新片区内产生的应用场景解决方案的创新产品,推荐纳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同时支持深化建设公共服务“示范项目”,为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提供“试验性”的应用示范。获得市级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在项目采购评标打分过程中,给予加分优惠。
l 临港新片区智慧城市、智慧产业、智慧旅游建设中能够支撑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现代化新城的关键核心项目,最高给予项目100%的资金支持。
人工智能支持行业生态建设
l 经认定的人工智能服务平台或“线上”网络平台:给予建设费用50%的,最高500万元,给予年度运营经费50%,最高100万元。平台为新片区内企业提供服务的,给予年度实际服务额度10%的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l 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在新片区建设开源开放、共享协同的人工智能数据归集、算法汇聚、算力开放及检验检测的创新支撑平台,对企业采购平台服务的:按实际采购费用给予30%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l 支持打造相关活动:
Ø 新片区相关开发主体、园区和人工智能领域协会、产业联盟或重点企业,承办国家、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学术会议、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交流活动、创新创业大赛等重大赛事活动:经事前认定备案,给予承办费用50%、最高500万元。
Ø 举办有重大国际影响或国家级人工智能为内容的活动,可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Ø 支持企业、高校、研发机构、园区、开发主体举办企业见面会、企业家沙龙、行业交流会等生态建设活动,经事前认定备案,给予实际发生费用10%的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
人工智能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l 对人工智能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800万、1200万的奖励。
l 支持企业走出去,对人工智能企业海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10万、15万、25万、50万元的奖励。
人工智能支持企业落户新片区
l 支持国内外人工智能企业来新片区落户:对注册并实到资本金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缴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奖励金额按照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资本进行核定,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奖励。
l 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人工智能企业:按基金投入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的落户支持,最高800万元。
人工智能支持产学研深度融合
l 在临港新片区高校利用原有的计算机、计算数学、软件开发、信息控制工程等专业成功建成专业和学科的学校和学院:经综合评估对产业的支撑和绩效作用后,给予每个专业和学科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l 支持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支持研究实体与龙头企业合作,加速研究成果产品化:
Ø 经认定的研发机构,给予项目总投资50%的资金支持,最高1500万元。
Ø 对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最高1亿元。
------------生物医药
生物医药分阶段支持临床试验、临床研究
l 对第I类化学药、I类生物制品、I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予以资助,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资助;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别最高不超过1000万、2000万、30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
l 对第2类化学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予以资助,取得临床批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800万、1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l 对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第3—4类化学药: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l 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l 对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40%予以资助,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最高不超过300、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生物医药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l 首次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l 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标品种:最高奖励200万元。
l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5亿、10亿元、3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l 单品种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3亿、5亿、10亿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l 年度主营业务收、单品种年度销售收入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生物医药支持企业取得生产批件与上市销售许可
l 对临港新片区内取得新药药品生产批件和药品上市许可的生物医药企业:每个批件(许可)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300万元;对已上市药品再开发并新增加适应症的药品:最高给予资助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0万元。
l 对临港新片区内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物医药企业:每个许可证最高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生物医药支持产品委托生产
l 对临港新片区内药品或者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临港新片区内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且销售税收结算在临港新片区的:按该品种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l 对临港新片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20%予以资助,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生物医药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l 鼓励新片区内企业协作。对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生物医药企业产品(服务)金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
l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业务。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l 对通过开展国际联合临床研究取得境外上市的药品,按实际投入费用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生物医药支持取得专业资质认证
l 对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统一(CE)、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l 对首次获得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AAALAC)、世界卫生组织(WHO)、亚太地区伦理委员会(FERCAP/SIDCER)、美国人体研究保护项目认证协会(AAHRPP)认证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l 对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的企业或机构:
Ø 对首次取得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5大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资助;
Ø 对取得GCP认证的临床医疗机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新增1个GCP专业学科,予以额外50万元奖励;每家单位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Ø 对首次取得CNAS认证的,按项目单位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生物医药支持专业化服务
支持临港新片区内各类生物医药科创型、服务性平台、研发外包与服务中心为临港新片区内企业提供生物医药研发及生产的专业化服务,按经认定的上年度实际服务金额(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10%的比例资助、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生物医药支持绿色发展
l 对以租赁方式开展研发工作的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具备条件的原则上由出租方统一进行环评备案,不要求承租方进行单个项目的环评;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承租方在获得项目环评批文并完成验收备案后,一次性给予环评服务费用最高100%的支持,单个项目环评最高资助5万元。
l 对规范化收集、分类、暂存及处置危险废弃物,且危废产生量不大于5吨/年的生物医药研发类企业,给予危废处置费用10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万元。
-------航空航天
航空航天支持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
根据国家、上海市等产业和科技创新要求,围绕发展大型客机、航空发动机、无人机和小卫星等,以突破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为目标,征集产品需求、遴选优质项目,面向全球招标悬赏任务承接团队:给予项目技术研发费用最高50%的资助。
航空航天支持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建设
以大型客机和民用航空发动机为核心,支持加速集聚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实验验证等配套机构和产业项目;支持加速引进和培育一批在国内外航空航天产业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形成产业集聚和协同发展效应:对实到资本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机构,按实缴资本的3%-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最高1000万元。奖励金额按照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资本进行核定,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奖励。
航空航天支持扩大区内交易采购
采购新片区内非关联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年采购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航空航天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l 研发和生产性服务类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l 生产制造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航空航天支持并购重组
成功并购重组国内外航空航天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5%补贴,最高累计500万。
航空航天支持示范应用
l 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车间的航空航天装备制造企业:除市级配套资金外,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l 市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车间的航空航天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航空航天支持测试验证
对开展工程样机(样品)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航空航天支持获得资质认定
l 取得航空航天领域内由中国认定或颁发的资质:每个资质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3个;
l 取得由航空航天领域国际行业机构或行业内具有领先优势的国家认定或颁发的资质:每个资质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3个。
===========科创类
创新策源能力
创新策源能力支持提升创新策源能力
l 支持范围
主营业务符合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
在临港新片区计划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
在临港新片区工作、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科技人才。
l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不超过1:1配套资助;
l 支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设立的企业院士、博士后工作站,三年内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评价为优秀的课题研究成果,单个课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l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按照科技成果实际许可、转让金额的10%奖励,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三年内给予项目总投入最高50%的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前三年在新片区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经费按50%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l 支持争取科技创新奖励:第一完成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按国家或市级奖励给予1:1配套,不超过50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获得“优秀”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创新策源能力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发展
l 支持范围
主营业务符合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
在临港新片区计划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
在临港新片区工作、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科技人才。
l 支持初创型企业发展:两年内每年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l 支持小微企业能级提升:给予其项目投资额最高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l 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其实际经营地限制,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认定奖励;
l 加大创新创业团队和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
获得市级(省部级)以上奖项且入驻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项目团队,两年内每年给予5万元的无偿资助;
获得市级(省部级)以上奖项且在新片区注册公司并实际运营满一年的公司,经评估给予获奖奖金的1:2配套,奖励最高200万元;
在其初期创业的前两年给予单个项目前期创业投入资助,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创新策源能力支持创新生态环境建设
l 支持范围
主营业务符合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
在临港新片区计划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
在临港新片区工作、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科技人才。
l 支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健全:
经认定的服务机构三年内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新片区内科技服务机构为新片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三年内按服务绩效给予资助,每家机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研发服务费用,按照市级认定的科技创新券补贴额度核定费用给予1:1配套资助,市级和新片区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有效服务金额;
l 支持国际协同创新:
经认定的相关机构三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同一机构在两地以上分别设立的,最多支持一次。给予新设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金20%的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l 大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对创业失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评定具备继续创业能力且仍留在临港新片区内创业,可以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对特别优质的团队和创业者还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连续稳定资助。
------科创平台
科创平台科技创新型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l 基本条件
ü 推动前沿产业创新
ü 具有核心服务能力
ü 拥有高水平人才队伍
ü 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
l 认定程序
ü 推荐
ü 论证
ü 立项
l 运行管理
ü 合同式管理:平台建设的目标、内容、财政资金投入、评估考核指标等
ü 企业化实体运作机制
ü 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
ü 开放式人才管理机制
ü 创新开放合作机制
ü 健全考核评估机制
l 资金支持
ü 支持方式:机构式资助和项目资助相结合的方式;
ü 支持额度:
50%可用于平台自身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50%可用于以股权等多元投资形式培育孵化与平台主导产业方向相关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项目;
ü “退坡”机制。
--------孵化载体
孵化载体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l 临港新片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l 运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明确的发展方向、发展模式清晰;非运营机构自有房产,申请入库需提供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的场地租赁协议;
l 拥有不低于500平米的创业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
l 场地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l 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或年内新注册入驻企业不低于5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不超过24个月;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
l 专职孵化人员不少于3名,导师(含兼职)不少于2名。每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次。
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l 临港新片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
l 运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明确的发展方向、发展模式清晰;非运营机构自有房产,申请入库需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的场地租赁协议;
l 不低于3000平米的场地,场地面积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l 在孵企业数不少于15家;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30%;
l 专职孵化人员占运营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置1名专业孵化器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每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次;
l 配备有自有投资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在孵化器内有不少于2个的自由资金或合作资金投资案例。
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加速器管理办法
l 临港新片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一般不少于24个月),经营地位于临港新片区内,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
l 可支配场地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占60%;非自有房产,申请入库需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租赁协议;
l 符合国家战兴产业和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产业聚集度达60%以上;
l 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
l 专职孵化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置1名专业孵化人员和2名导师;
l 入驻加速企业数2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30%以上。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30%;
l 建有开放式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加速器内以及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在5家以上;
l 与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l 配备有自有投资资金或合作的加速资金,且在加速器内有不少于3个的自由资金或合作资金投资案例。
孵化载体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营发展
l 支持范围:经上级科技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海外归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创园)等。
l 支持内容:
ü 新申请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资助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众创空间可享受的总额不超过50万。
ü 申请并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自被认定的下月开始、按其全年投入运营经费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综合考评为A等(优秀)的,给予投入经费50%、最高60万元的补贴;B等(优良)的,给予投入经费30%、最高30万元的补。
孵化载体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运营发展
l 支持范围:经上级科技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海外归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创园)等。
l 支持内容:
ü 对新申请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
ü 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自被认定的下月开始、按其全年投入运营经费给予经费补贴。综合考评为A等(优秀)的,给予投入经费50%、最高80万元的补贴;B等(优良)的,给予投入经费30%、最高40万元的补贴。
孵化载体支持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和运营发展
l 支持范围:经上级科技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海外归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创园)等。
l 支持内容:
ü 对新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和1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科技企业加速器可享受的建设经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
ü 对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自被认定的下月开始、按其全年投入运营经费给予相应的财政经费补贴。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为A等(优秀)的,给予投入经费5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B等(优良)的,给予投入经费30%、最高60万元的补贴。
孵化载体支持建设科技服务共性平台
l 支持范围:经上级科技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海外归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创园)等。
l 支持内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平台并为在临港新片区注册的入孵企业提供服务的,给予服务费用20%的补贴,同一平台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孵化载体鼓励对入孵企业减免房租
l 支持范围:经上级科技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海外归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创园)等。
l 支持内容:入孵企业,每年最高可按实际减免额的100%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予以资金补贴(以同一区域的房租市场价格为依据),每家入孵企业补贴计算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同一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获得国家、市级或临港新片区同类型补贴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孵化载体鼓励孵化毕业优质科技企业
l 支持范围:经上级科技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海外归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创园)等。
l 支持内容:
ü 帮助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称号的,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
ü 帮助企业获得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市级及以上),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奖励;
ü 以上政策单个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绩效特别突出的可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孵化载体支持孵化载体品牌化发展
l 支持范围:经上级科技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海外归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创园)等。
l 支持内容:
ü 对行业领军企业和龙头创投公司在临港新片区内建设属于重点支持领域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建设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可追加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ü 鼓励国家级孵化器对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非上海市级科技孵化载体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入,对接受管理和品牌输入后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补助输入方20万元,每年补助同一输入方的总额不超过100万。
孵化载体支持为企业提供上市、并购服务
l 支持范围:经上级科技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海外归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创园)等。
l 支持内容:
ü 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等上市的,每上市1家企业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50万元奖励;
ü 在孵企业被国内外上市公司并购,视贡献度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最高3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孵化载体支持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l 支持范围:经上级科技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海外归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创园)等。
l 支持内容:
ü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入孵的初创企业;
ü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帮助在孵企业在孵期间获得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的,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予以补助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被临港新片区内企业且非控股母公司的收购可参照执行),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ü 同一在孵企业完成同一轮融资,只能从一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请一次融资补助。
-------研发机构
研发机构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l 支持范围:
Ø 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Ø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
Ø 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l 基本条件:
ü 符合临港新片区“7+5+4”前沿产业体系导向、三地合一。
ü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ü 高水平科研带头人、团队。
ü 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ü 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ü 获得临港新片区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的企业,适用简易程序,纳入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管理。
l 指标要求:
ü 研发费总额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占比: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研发费总额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3%或者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达3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营业收入比例限制)
ü 研发团队:企业具有高水平的研发项目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发、实施人员队伍,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不低于5人。
ü 知识产权:企业上一年度(新设立企业当年度)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ü 研发场所、设备:企业拥有集中固定的研发创新场所,研发创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l 验收和续评:三年有效期满后,开展验收和续评: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ü 不合格: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撤销其认定资格;
ü 基本合格:由新片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的镇、开发公司、或园区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ü 良好及以上:直接续评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
l 奖励对象: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授牌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研发创新机构
l 奖励额度:
ü 首次认定奖励:一次性奖励50万元(如企业上一年度已经申报享受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研发类等支持专项,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有限支持或补差奖励)
ü 晋档升级奖励(晋档补差):
首次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研发机构: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ü 国家、上海市等上级部门有明确匹配奖励或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研发机构企业研发创新机构专项奖励实施细则
其它类===========
软件和集成电路奖励政策设计人员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l 以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或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l 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
设计人员包括:
软件设计人员、集成电路设计人员、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
申请条件:
l 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工作一年以上;
l 在新片区依法纳税、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
l 当年度设计的产品或者研发的装备、关键部件、材料以及技术工艺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l 当年度设计的软件产品还应当具备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l 已经在临港新片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奖励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l 按照规定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奖励标准:
l 一般个人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软件和集成电路奖励政策核心团队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以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或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
核心团队主要包括: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领军型人才、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等核心团队成员。
申请条件:
企业在临港新片区成立一年以上,依法纳税,核心团队成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在临港新片区依法纳税;
企业经营规范,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拥有量应持续增长,成立三年以上的企业原则上近两年知识产权拥有量年增长不低于3%;
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研发费用稳定增长;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分别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或者200亿元企业以上。
奖励标准:
累计不超过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12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
个人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临港新片区招商服务:400-8848-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