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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备案试行管理办法

   2021-06-06 1320
导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为放宽现代服务业从业限制,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中的执业备案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为放宽现代服务业从业限制,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执业备案对象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注册的单位合法工作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范围为在新片区内从事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工作。

二、备案条件

专业人才应具备相应领域的从业条件,一般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本市合法工作;

(三)取得相关领域境外职(执)业资格;

(四)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五)符合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其中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六)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如参加法律法规培训、专业考核等。

具体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条件为准。

三、备案程序

备案程序一般包括:

(一)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专业人才,由本人向新片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如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合法工作的相关材料、学历学位证书、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相关材料、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等,并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二)备案受理。新片区管委会设立受理窗口,对新片区内的境外职业资格执业备案进行受理。对于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备案登记。新片区管委会受理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收到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出具备案证明或公布备案信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备案登记,并将材料退回,说明理由。逾期未办理的,视为已备案登记。

四、备案人员管理

对于经备案登记的专业人才,可在新片区内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经备案的境外专业人才应按境内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备案登记。

五、部门职责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的境外职业资格情况,负责汇总并发布允许在新片区提供服务的境外职业资格目录清单。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业领域境外职业资格的备案条件(含境外职业资格及对应的执业范围)、备案材料、备案程序,并参照有关执业管理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加强对境外专业人才执业的监督检查。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备案申请受理。

六、文件有效期

本试行办法自20201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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