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委〔2020〕489号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0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7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 7月7日印发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依据
为切实有效地做好临港新片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以下简称国家《认定办法》)、《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0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沪科合〔2016〕22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沪科规〔2018〕10号)等相关办法,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二、认定对象及范围
(一)高新技术企业
本方案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本方案所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项目。
(三)认定范围
认定范围为注册地在临港新片区38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企业。四至范围为:
区块一 34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北至大治河,西至G1503高速公路—瓦洪公路—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
区块二18.3平方公里,四至范围:小洋山岛全域。
区块三 24.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东海大道,南至下盐路、上飞路,西至G1503高速公路,北至S32高速公路、围场河路、纬十一路。
三、认定工作原则及优惠政策
临港新片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依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关的人才支持政策。
四、工作机制
(一)成立临港新片区高新认定工作指导小组。成立临港新片区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新片区高新认定指导小组”)。新片区高新认定指导小组负责人由新片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财政处、发展改革处、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新片区相关税务部门等组成。
(二)组织实施认定。新片区高企认定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片区高新认定办”),办公室设在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 负责新片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新技术成果专家项目认定工作,每年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新片区高企认定指导小组提交新片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2. 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要求报国家、上海市相关工作办公室备案,对通过企业颁发相关证书;
3. 根据相关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遴选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
4. 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参与评审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作出相关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提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5. 负责组织新片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6. 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流程
参照上海市相关认定工作流程,临港新片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流程为:受理--评审--审定--公示--备案--发证。
(一)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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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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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推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新片区高新认定办将组建或委托专业团队,协同组织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复核、跟踪统计等日常工作。与认定工作相关的日常运行管理经费、专家评审费等在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经费预算中列支。
(二)组织工作人员培训。针对高企、高转项目认定工作,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及市高新培育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标准,就认定核心点、条件关键点、评审得分点等开展业务培训,并加强财政、税务、人才等方面的综合培训,提高新片区高企和高转认定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加强政策宣讲和辅导。加强政策宣讲,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定期组织认定实务、财务管理、研发费加计扣除、人才引进等相关培训,使相关政策能够有效、精准落地。
(四)配套相关扶持政策。对于经认定的、符合相关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单位,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予以扶持。
七、监督管理和罚则
新片区高新认定办公室将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等政策中相关监督管理、罚则内容,开展认定企业、各类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方案由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