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委〔2020〕434号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0年6月4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2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印发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现代化新城建设,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在临港新片区发展专项资金总体框架下,设立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具体资金规模和年度预算安排,视临港新片区财力收支情况确定。
本管理办法聚焦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点地域、关键领域及薄弱环节,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对于纳入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以及其他相关财政补贴计划需临港新片区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条(支持对象)
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助力临港新片区显著提升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水平的高端研发、先进制造、现代服务、共享平台、创新载体、智库机构等方面的相关企业或其他机构。
支持对象原则上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且财务统计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能。
(二)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通过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促进区内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能效诊断、电平衡、水平衡,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及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三)生活性服务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宾馆、饭店等开展对高能耗高排放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需求单位开展的前期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五)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六)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达标提标处理等。
(七)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氢能、燃料电池、储能蓄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区域集中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以及综合能源站示范项目。
(八)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高排放设施设备改造、主要污染物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控制扬尘污染等。
(九)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水环境质量改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和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污水管网完善、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
(十)废弃物减量和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工业、农林、城建、拆违、交通、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和包装减量,提高资源回收和利用率,推进再制造和园区循环化改造、低碳城市建设等重点项目。
(十一)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推广等。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十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申请单位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报。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第六条(支持标准)
针对具体项目的扶持,施行“双参数”扶持限额管理:以项目的节能减排降碳量等环境效益为基准,结合项目的投资总额、社会效益等,给予一定比例、一定总额的财政扶持。具体领域的详细支持标准,以各主管处室制定的扶持办法为准。
第七条(责任分工)
设立由发展改革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参加的项目联合会审工作机制,对拟支持项目实行联合会审。各相关责任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配合财政处和发展改革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一)发展改革处是专项资金使用牵头处室,会同财政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规划、监督管理,以及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二)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三)商业和文体旅游处负责生活性服务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四)建设和交通管理处负责建筑节能减排、交通节能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五)生态和市容管理处负责大气污染减排、水污染减排、废弃物减量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六)办公室(审计办)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七)财政处负责资金财务监理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其他机关处室根据职责做好具体协同配合工作。
第八条(审核流程)
(一)发展改革处每年三季度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减排项目资金需求预算,报财政处初审及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各相关处室责任分工,发展改革处将年度预算资金予以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处室安排使用。
(二)发展改革处根据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公开征集项目,报送各牵头处室初审。
(三)发展改革处根据征集项目及各处室初审结果,梳理形成申报项目清单,统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发展改革处会同各牵头处室提出拟支持意见,经联合会审工作机制讨论通过后,提出支持建议方案上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五)对拟支持项目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官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复项目支持资金。
第九条(资金拨付)
(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各牵头处室根据扶持项目清单向发展改革处提出支持资金拨付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节能减排降碳量、总投资、扶持金额、扶持进度安排、跟踪检查及评估验收安排。
(二)提交资金拨款申请。发展改革处收到各牵头处室报送的需求后,进行审核,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财政处提交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抄送办公室。
(三)资金拨付。财政处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下达到项目所在开发主体。
第十条(监督管理)
财政处和办公室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稽查、审计。各牵头处室负责配合财政处和发展改革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
第十一条(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领域具体扶持办法由各牵头处室另行制定发布。
本实施意见,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