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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空间形态风貌管控办法》的通知

   2021-03-12 1080
导读

沪自贸临管委〔2020〕195号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空间形态风貌管控办法》的通知管委会各部门,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为推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建设,创造高品质生活,结合新片区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临港新片区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空间形态风貌管控办法》,现印

沪自贸临管委〔2020〕195号

 

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空间形态风貌管控办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

为推进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建设,创造高品质生活,结合新片区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临港新片区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空间形态风貌管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3月 27日印发

                                 

临港新片区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

空间形态风貌管控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落实自贸区新片区建设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打造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升城市品质加强建筑设计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空间形态的管控,从出让前置条件和设计方案审核等环节,进一步完善风貌管控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临港新片区内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实施空间形态风貌管控办法的范围和项目如下:

(一)总体规划划定的地区、片区中心。

(二)先行启动区内的城市功能区。

(三)城市功能区内主干道两侧区域。

(四)轨道交通站点等重要交通枢纽周边范围。

(五)地标节点性项目、重大功能性项目及重点公共建筑。

(六)其他需要管控的项目。

第四条    责任主体

临港新片区重点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空间形态风貌管控工作具体由规资处牵头,管委会发改处、建交处、生态处、商旅处、金贸处、社发处等相关职能处室参与联席机制。

由规资处牵头建立专家评审机制,设立专家库,含规划、建筑、景观、交通等行业专家,形成多领域的评审专家架构。

第五条    管控内容

梳理、完善重点区域内的城市风貌设计,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等成果,明确建筑组合关系、建筑形态、建筑立面、材质色彩、开放空间、公共通道等的导向性意见。

(一)建筑组合方式(城市肌理),重点管控围合式、行列式、独立式等建筑组合方式对城市空间的影响。

(二)建筑体量,重点管控成片开发项目建筑群体体量对城市空间视觉的影响。

(三)建筑风格,重点管控建筑形态构成、艺术处理和手法应用等建筑设计风格符合区域风貌导向。

(四)建筑立面,重点管控建筑分段、样式、屋顶等对沿街空间界面的影响。

(五)建筑材质,重点管控建筑标准、材料、造型和装饰外观等符合整体城市定位。

(六)建筑色彩,重点管控建筑色调的选择应符合城市整体风貌导向。

(七)开放空间及公共通道,重点管控项目内的开放空间和通道设置对街坊内的景观体系和连通系统的影响。

(八)其他应在设计方案阶段重点管控的内容。

第六条    管控流程

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土地意见书或规划设计要求时明确管控要求,具体管控流程如下:

(一)规资处提前开展规划设计方案咨询和服务。

(二)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管控要求进行初审,并可邀请前期规划条件研究的咨询机构适度参与。

(三)组织专家和部门评审。

(四)规划设计方案稳定后,经规资处认定,根据需要分别报管委会领导或市领导审定。

第七条    管控级别

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涉及地标性、重点地区的节点性项目报市领导审定。

城市功能区内主干道两侧重要节点项目、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重要节点项目及重大功能性项目报管委会领导审定。

其他管控项目由规资处审定。

第八条    管控成果要求

评审通过后的设计方案需形成固定资料备查。资料包含总平面图、效果图2-3张(含外墙材质、色彩与细节)、技术指标三个内容。

所有审定的资料一式三份,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审批部门留档,一份抄送批后管理部门作为事后监管依据。

第九条    管控成果保存

审定的建设项目确定建筑材质、色彩后,应在正式报审设计方案前,将材质等内容在设计招标中纳入设计文件编制。正式报审的设计方案中应将审定的材质、色彩、效果图等编入设计文本,并在正式批复中予以核定。

第十条    方案修改

若设计方案在审批审核阶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召开专题会议,再予认定。

第十一条       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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