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 后果很严重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完善了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医保局应当责令退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改变其医保结算方式1至6个月。
一、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二、变卖由医保费用结算的药品的;
三、在不同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不同科室,通过重复就诊超量配药,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四、在申请、接受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护理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材料,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
以及采取其他损害医保基金的方式,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或者其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由市、区医保局责令退回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处骗取医保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个人的医保失信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归集,并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另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将会同医疗保障部门,严厉打击整治各类医保诈骗犯罪。
无论是以何种方式提供医保卡给他人骗取医保基金,一经查实,医保部门将对持卡参保人员的医保账户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追缴医保基金损失并处罚款。如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