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采购

发产品

  • 发布供应
  • 管理供应

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五”期间招商合作机构专项奖励和管理办法

   2020-01-03 2170
导读

为进一步做好临港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在临港地区实施招商统筹的基础上,加大与优质招商机构和企业的合作,积极招引优质企业注册落户临港,根据新一轮“双特”政策以及浦东新区相关规定,制定本专项奖励和管理办法。第

为进一步做好临港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在临港地区实施招商统筹的基础上,加大与优质招商机构和企业的合作,积极招引优质企业注册落户临港,根据新一轮“双特”政策以及浦东新区相关规定,制定本专项奖励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资格认定)


1、具备协助企业准入登记办理、提供企业财税咨询、协调相关专业服务等业务能力,且拥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一定的从业人员的机构和企业;

2、符合贡献匹配、对等承诺原则,累计合作引进注册型企业30户、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并年度综合对地方形成的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


第二条(考核管理)


1、临港地区企业服务局与招商合作机构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书,并对其的合作服务情况进行考核;招商合作机构还需与其所引进的企业签订企业服务协议书;

2、招商合作机构需根据企业的需求,完成企业登记设立、财税咨询、政策沟通等一系列的专业服务或开展与之相关的协调工作;

3、在开展招商合作的过程中,做好对企业的登记地址管理、企业工商信息公示、涉税管理、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

4、对引进的类金融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或被监管部门严重处罚,发生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重大违规、违法事项的,核减奖励资金,直至取消奖励资格。


第三条 (扶持方式)


1、协助引进注册型企业,按照引进企业综合地方贡献扣除对企业的财政扶持所形成的可得财力按30%计奖励;

2、对引进企业贡献突出、确需加大扶持力度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另行申请。


第四条(操作办法)


符合以上条件的招商合作机构年度向企业服务局提出资格认定和奖励申请,企业服务局经过初核,财政办审核,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兑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原创或转发的作品,作者: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b2bso.com/news/show.php?itemid=132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入驻

企业入驻成功 可尊享多重特权

入驻热线:400-800-8401

请手机扫码访问

客服

客服热线:400-800-8401

小程序

小程序更便捷的查找产品

为您提供专业帮买咨询服务

请用微信扫码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收获商机

微信扫码关注

顶部